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12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根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是本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进行护士执业注册,确保在岗护士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第五条  护士执业注册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  拟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设立或备案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或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已将护士执业注册审批事项移交行政审批部门的,向当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 

第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等。 

  

第三章  首次注册 

第九条  申请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山东省内二级以上医院或健康体检中心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七)近期彩色免冠小2寸照片1张。 

第十条  首次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在山东省内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一条  护士首次注册的办理时限为12个工作日。注册主管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发放《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四章  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第十四条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山东省内二级以上医院或健康体检中心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六条  护士延续注册的办理时限为12个工作日 

  

第五章  变更注册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护士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组织、批准的任务,或参加其注册执业机构开展的卫生支援、进修、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在与其注册执业机构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联体(包括跨区域医联体)内执业等,不需进行变更注册 

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  护士变更注册的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军队、武警系统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护士变更到我省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六章  注销注册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并及时予以公告: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三)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本人主动申请的。 

符合第(一)、(二)种情形的,由注册主管部门自知晓30日内直接办理注销注册。 

符合第(三)、(四)、(五)种情形的,其注册执业机构应当自知晓30日内向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提交《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处注明注销原因)、由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注册主管部门通过其他相关部门或途径知晓的,可在30日内直接办理注销。 

符合第(六)种情形的,由护士本人提出申请,向注册主管部门提交《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护士执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护士注销注册的办理时限为即时办结 

  

第七章  重新注册 

第二十二条  护士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以及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满2年的人员,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三条  申请重新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已吊销证书者不需提供); 

(四)山东省内二级以上医院或健康体检中心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五)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六)近期彩色免冠小2寸照片1张。 

第二十四条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提交在山东省内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重新注册办理时限为12个工作日。 

  

第八章  遗失补证 

第二十六条  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且执业地点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遗失(或损坏)其《护士执业证书》后,应按第七条申请遗失补证。 

第二十七条  申请遗失补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处说明补证原因);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近期彩色免冠小2寸照片1张; 

(四)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交代办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遗失补证的办理时限为即时办结。 

  

第九章  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监管职责,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对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护士执业动态情况,定期核查护士执业信息,保证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护士执业注册的政策法规、审批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监督方式等具体办事指南,畅通咨询和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准予注册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三十五条  护士执业应遵从《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护士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注册执业机构应自其办理相关手续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离岗迁出: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离岗迁出时应提交《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处说明原因)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离岗迁出后时间超过其办理延续注册时限时,由注册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注销注册。 

第三十七条  注册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信息协同共享,实现护士执业注册网上办理,鼓励开展“一站式”“不见面”审批服务。 

第三十八条  《护士执业证书》应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损毁。 

第三十九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四十条  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20指挥中心护士的执业注册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要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建立护士注册纸质或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6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620。《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程的通知》(鲁卫医字〔2013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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