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卫生系统 工作人员“十条禁令”和医务人员“十条禁令”

发布时间:2021-11-12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树立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全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 和医务人员“十条禁令” 。
一、工作人员“十条禁令”
(一) 严禁干预和插手药品、器械采购及招投标等经济活动;
(二)严禁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许可和审批等事项;
(三)严禁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礼品(金)和特殊服务;
(四)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属及其他人员谋取私利;
(五)严禁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六)严禁借婚丧嫁娶及其他名义敛财;
(七)严禁未经批准在卫生社会组织等兼职、取酬;
(八)严禁瞒报、迟报、谎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
(九)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
(十)严禁上班时间上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医务人员“十条禁令”
(一) 严禁开大处方、 滥检查和接受任何形式的回扣、提成;
(二)严禁收受患者及亲属的“红包” 、物品和接受其宴请;
(三)严禁为医药代表“统方” ;
(四)严禁超范围执业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五)严禁使用未经批准、不合格的药品、器械;
(六)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七)严禁漏报、瞒报、迟报重大医疗事件和疫情;
(八)严禁诊疗中发生闲聊、打电话等与诊疗无关的行为;
(九)严禁泄露病人隐私;
(十)严禁酒后上岗和私自外出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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